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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信息发布者:刘玉文
    2018-06-20 21:55:2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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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6月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围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两大重点任务,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取得良好开局。

      清产核资

      在阳光下晒集体家底

      韩俊表示,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可谓数量庞大。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为3.1万亿元(不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在统计的55.9万个村中,经营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达到14万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东部地区村均集体资产总额1027.6万元,中部地区村均271.4万元,西部地区村均175万元。

      “如此庞大的资产是亿万农民长期辛勤劳动的宝贵财富,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韩俊说,这次中央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就是要下决心把集体家底的现状摸清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让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按照中央部署,清产核资工作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到2019年底完成。今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清产核资专项资金3亿元,省、地市、县三级财政累计安排工作经费9.4亿元,为清产核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业农村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说,各地要分类施策、分步推进,逐一盘点实物,弄准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数量、归属和使用情况,清查过程要确保农民群众参与。同时,把权属关系理清。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到村民小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到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权到乡镇。要以清产核资为契机,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加快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

      股份合作

      让成员分享集体收益

      量化资产搞股份合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早在2015年,中央即部署在29个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经过3年试点探索,各项试点任务圆满完成。29个试点县共清查核实集体资产1125.6亿元,确认集体成员918.8万人;共有13905个村组完成改革,量化集体资产879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83.9亿元,改革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去年,又选择在100个县扩大改革试点,目前各县均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对改革试点作出全面部署。

      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农业农村部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目前中央试点单位共涉及1000个县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也鼓励地方在抓好中央试点的基础上,自主安排地方试点,结合实际扩大试点面,全国已有18个省份自主确定了266个省级试点县。

      韩俊说,上述三批试点是压茬推进、逐步深化的关系。第一批29个试点县主要是开展集体资产权能改革试点,重点探索保障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第二批试点对内容做了拓展,包括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探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要求更加全面。第三批试点主要是将原来的“探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调整为“全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并明确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有关事宜。

      “目前,北京、上海、浙江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先行试点的29个县也积累了很多可复制的经验。应该讲,到2021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是有保障的。”韩俊表示。

      换证赋码

      赋予特别法人地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普遍反映,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需要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去已在地方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迫切需要进行换证赋码。据统计,全国现在共有23.8万个村、75.9万个村民小组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占总村数的40.7%。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公司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韩俊表示,公司企业的股权可以随时转让,可以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只能在内部流转,集体资产也不能由少数人控制;公司企业可以倒闭,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也不能倒闭。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已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久前,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按照规定,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通过立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的期盼。目前,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已经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制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下一步,将深入研究集体成员确认,责任财产界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组织登记制度、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作出全面的规定。(经济日报记者 乔金亮)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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